嵩贊油封公司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定名為嵩贊油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
二 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一)橡膠製品之製造加工買賣。
(二)有關橡膠之進出口買賣銷售業務。
(三)汽機車零件之製造加工及買賣銷售業務。
(四)油封製造。
第 三 條:本總公司設公司於臺灣省南投市,必要時,得經董事會決議,在其他地點設立分公司。
第
四 條:本公司公告方法以登載於本公司所在地之縣市或省市日報顯著部份及通函行之。
第 二
章 股
份
第 五 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壹億 玖仟參佰伍拾參萬元正,分為壹仟玖佰參拾伍萬參仟股,每股新台幣壹拾
元正,全額發行。
第
六 條:本公司股票,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蓋章,依法發行之。
第 七 條:股東應將真實姓名,住址報明本公司,並填具印鑑卡送交本公司存查,印鑑如有遺失,須取具保證人,以
書面向本公司掛失,並自行登載本公司所在地通行日報公告作廢,方可更換新印鑑。
第 八 條:本公司記名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又其轉讓應將受讓人之本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並將受
讓人之本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始得對抗本公司。
第 九 條:股票如有遺失或毀損時,應由股東以書面向本公司報明原因,並登報本公司所在地通行日報公告,自公告
最後之日起經一個月,如無第三者提出異議,始准覓取妥保,出具保證書,經本公司審核無誤,方得補發
股票。
第
十 條:股票因遺失或其他事由,申請補發或換發時,得酌收手續費及應貼印花稅費。
第 十 一條:每屆股東常會前一個月內,臨時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配股息及紅利及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
,停止股票過戶。
第
三
章 股
東 會
第 十二 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年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於二十日前通知
各股東召集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第 十三 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條規定,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
第 十四 條:股東會開會時,以董事長為主席,遇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
一人代理之。
第 十六 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 十七 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蓋章,並於會後十五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
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議事錄應與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於本公司。
第
四
章 董事監察人
第 十八 條:本公司設董事五人,監察一人,均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依公司法第一九八條規定之累積計算
法選任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均得連任。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由股東會議定之,不論營業盈虧得依
同業通常水準支給之。
第 十九 條: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應即召集股東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之期限為限,董事缺額未及補選而有
必要時,得以原選次多數之被選人代行職務。
第 二十 條: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監察人就任時為止。
第二十一條:董事組織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董事長一人,依照法令,章
程、股東及董事會之決議執行本公司一切事務。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經營方針及其他重要事項,以董事會決議之,董事會除每屆第一次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0三條規定
召集外,其餘由董事長召集並任為主席,董事長不能執 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
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之。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須有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因故不行出席時
,得出具委託書,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但以一人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蓋章,並於會後十五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董事,議事錄應記
載會議之時日場所,主席之姓名及決議之方法,並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議事錄應與出席董事
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於本公司。
第二十五條:監察人單獨依法行使監察權外,並得列席董事會議,但不得加入表決。
第
五
章 經理及職員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設總經理一人,經理若干人,其任免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為之,但經理之任免,應先
經總經理提名。
第二十七條:本公司得經董事會依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決議,聘請顧問及重要職員。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其他職員由總經理任免,報請董事會核備。
第
六
章 決
算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於營業年度終了,經由董事會編造下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
常會承認:一、營業報告書。二、資產負債表。三、財產目錄。四、損益表。五、股東權益變動表。六、
現金流量表。七、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第 三十 條:本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員工酬勞百分之五,董事監察 酬勞百分之三。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
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第三十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如尚有餘
額,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第
七
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本公司組織規程及辦理細則由董事會另定之。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另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七十七年九月十三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七
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九年四月七日,第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年四月十二日,第
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六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七次修正於民國
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第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第九次修正於 民國一零二年六月十五日。
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一零八年六月二十二日。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零九年六月二十日。 第十二次修正於民
國一一二年六月十七日。
董 事 長:賴 炯 彰
[回公司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