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通告辦法
特休通告辦法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修正
一、為配合會計年度,便於年度將未休之特休日轉為薪資核發,特將特休計算年資日期向後計算至一月一日以統一會計年度(曆年制)。
二、特休假計算方式:(按106年版之勞動基準法)
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3天
一年以上未滿二年:7天
二年以上未滿三年:10天
三年以上未滿五年:14天
五年以上未滿十年:15天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1日,最多30日
三、員工年資未滿一年之特休假一律安排休完,不另發放未休特休獎金;年資滿一年後統一以會計年度(曆年制)計算。
四、計算單位及曆年制特休計算公式:
1.年資最小計量為月。
2.特休日最小計量為0.1日。
3.計算公式=前一年特休日數+[(到職月數/12)*特休假級距]
五、倘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有未休之特休,將併入薪資於隔月核發。
[回管理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