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考核辦法
壹、總則
一、目的:為使公司從業人員績效考核制度化,特訂定本辦法。
二、適用範圍:本公司所屬正式編制內從業人員之績效考核,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貳、考核內容
一、工作評定:分直接人員與間接人員,詳如附件一、二、三、四。
1.直接人員:初評由各部門主管評分,佔40%。
複評由各廠處經理評分,佔40%。
再評由人事評議委員會評分,佔20%。
2.間接人員:初評由各廠處經理評分,佔40%。
複評由人事評議委員會評分,佔60%。
二、出勤考績:採加扣分方式,90分為基準。
1.曠職:每半日扣10分
(不足半日以半日計)
2.遲到:每次扣1分
3.早退:每次扣2分
4.事假:每半日扣2分
5.病假:每半日扣1分
6.外出:每小時扣1分
(半小時以一小時計)
7.加班:超過20小時後,每小時加0.5分
(半小時不計)
三、獎懲考核:各單位主管以簽呈依記事法
(人、事、地、物) 簽報,送交人事評議委
員審議。
1.記大功一次:加9分
2.記小功一次:加3分
3.記嘉獎一次:加1分
4.記大過一次:扣9分
5.記小過一次:扣3分
6.記申誡一次:扣1分
獎懲標準如公司工作規則第九章第六十一條至七十三條。詳如附件五。
參、辦理時機
一、月考核
1.月考核為工作評定、出勤考績、獎懲考核之考核。
2.考核分數=出勤考績*50% +工作評定*50% +獎懲考核
3.新進人員試用期間,不參加月考核。
二、半年度考核
1.半年度考核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實施。
2.半年度考核分數為六個月月考核之平均值。
3.服務未滿三個月者,不參加半年度考核。
三、年度考核
1.年度考核於每年十二月實施。
2.年度考核分數為當年半年度考核分數之平均值。
肆、年度考績分等
一、年度考績等級分優等、甲等、乙等。
二、考績限制:
從業人員當年度曾曠職或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年度考績不得列為優等。
伍、考核程序
一、月考核:由各部門主管做初評,交由人事評議委員會做複評,送回管理部彙總計算。
二、半年度考核:由管理部彙總計算。
三、年度考核:由管理部彙總計算。
四、年度考績分等:由管理部彙總後送交人事評議委員會分等,呈董事長核定,送回管
理部。
陸、實施及修改
本辦法層呈總經理、董事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改時亦同。
附件一
工作評定表
直接人員
考核項目 |
評 核 要 點 |
評
分
標
準 |
||||||
10 |
9 |
8 |
7 |
6 |
5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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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效率 |
在一定時間內之工作 產出量 |
超出正常 30% |
超出正常 10% |
正常 |
低於正常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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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品質 |
工作之正確性及可靠性 |
成果精確 從無錯誤 |
成果良好 很少錯誤 |
普通 |
成果不良 經常錯誤 |
|||
協調配合 |
對上級及同僚之溝通 及協調能力與他人合 作之配合性 |
容易協調 合作無間 |
可以協調 願意配合 |
需上級 指示配合 |
協調性差 常有磨擦 |
|||
工作知識 技術能力 |
是否具備相關的工作 知識及熟練之技能 |
超出完成 工作所需 水準之上 |
符合完成 工作所需 之水準 |
稍稍差於 工作所需 之水準 |
未能符合 工作所需 之水準 |
|||
責
任 感 積
極 性 紀
律 性 |
努力、主動、積極完成 上級指派之工作並遵 守公司紀律 |
接獲指示 不完成任 務不罷休 |
不需監督 即可按時 完成任務 |
需監督偶 而逃避責 任 |
沒責任感 必需不斷 跟催 |
附件二
工作評定表
間接人員
考核項目 |
評 核 要 點 |
評
分
標
準 |
||||||
10 |
9 |
8 |
7 |
6 |
5 |
4 |
||
工作效率 及品質 |
*執行任務之效率 *目標達成之時效 *工作成果正確性 |
高效能 成果精確 |
及時完成 成果精確 |
及時完成 |
效率低 成果不良 |
|||
協調配合 |
對上級及同僚之溝通 及協調能力與他人合 作之配合性 |
容易協調 合作無間 |
可以協調 願意配合 |
需上級 指示配合 |
協調性差 常有磨擦 |
|||
技術能力 管理能力 |
是否具備相關的技術 能力或管理能力 |
超出完成 任務所需 水準之上 |
符合完成 任務所需 之水準 |
稍稍差於 任務所需 之水準 |
未能符合 任務所需 之水準 |
|||
責
任 感 積
極 性 紀
律 性 |
努力、主動、積極完成 上級指派之工作並遵 守公司紀律 |
接獲指示 不完成任 務不罷休 |
不需監督 即可按時 完成任務 |
需監督 偶而逃避 責任 |
沒責任感 必需不斷 跟催 |
|||
改善能力 開創能力 |
對工作方法之改善及 創新能力 |
積極創新 研究突破 成效卓著 |
自動改進 工作方法 成效良好 |
能擬定 改善方法 成效尚可 |
問題意識 略嫌淡薄 少有改進 |
附件三
工作評定表
間接人員
初 評 :
單
位 :
月 份 :
複 評 :
姓名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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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評 |
複評 |
再評 |
初評 |
複評 |
再評 |
初評 |
複評 |
再評 |
初評 |
複評 |
再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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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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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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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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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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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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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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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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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工作評定表
直接人員
初 評 :
單
位 :
月 份 :
複 評 :
姓名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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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評 |
複評 |
再評 |
初評 |
複評 |
再評 |
初評 |
複評 |
再評 |
初評 |
複評 |
再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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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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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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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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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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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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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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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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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公司工作規則
第六十一條:本公司從業人員之獎勵區分為下列五種:
一、嘉獎。
二、記功。
三、大功。
四、獎金。
五、晉級。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事績之一者,得予嘉獎。
一、品性端正,工作努力,能適時完成任務者。
二、維護團體榮譽,有具體事績者。
三、熱心服務,有具體事績者。
四、有其他功績,足為其他員工楷模者。
第六十三條:有下列事績者,得予記功。
一、對於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二、樽節物料,或對廢料利用有具成效者。
三、遇有災變,勇於負責,並措置得宜者。
四、舉發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之案件者。
五、具有其他較大功績,足供表揚者。
第六十四條:有下列事績之一者,得予記大功。
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災變,奮不顧身,因而減少損害者。
二、維護工廠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實際功績者。
三、維護重大利益,竭盡全力,避免重大損失者。
四、具有其他重大功績,為其他從業人員表率者。
第六十五條:有下列事績之一者,得頒發獎金或予於晉級:
一、研究發明,對公司確有重大貢獻者。
二、服務滿十年,考績優良,未曾曠工或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三、具有其他特殊功績者。
第六十六條:從業人員之懲罰區分為下列五種:
一、申誡。
二、記過。
三、大過。
四、降級。
五、解雇。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或有具體事證者,得予申誡:
一、在工作時間談天、嘻戲或從事規定以外之工作者。
二、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
三、因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四、妨礙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者。
五、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員合理指揮者。
六、浪費公物,情節輕微者。
七、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執行職務者。
八、在廠區內未配帶服務證件者。
九、遺失服務證件者。
十、進出廠區不遵守規定或攜帶物品入廠區而拒絕警衛或管制人員查詢者。
十一、破壞環境衛生者。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或有具體事證者得予記過。
一、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者。
二、因疏忽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者。
三、在工作場所喧嘩、嘻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者。
四、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五、攜帶危險物品入廠者。
六、在工作場所吸煙者。
七、投機取巧隱瞞蒙蔽謀取非份利益者。
八、對同仁惡意攻訐、或誣告、偽證而製造事端者。
九、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躺臥睡覺者。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或有具體事證者得予記大過。
一、擅離職守,致生變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害者。
二、洩露生產或事務上機密者。
三、攜帶違禁物品入廠不聽制止者。
四、遺失經管之重要文件、機件、物件或工具者。
五、撕毀公文或公共文件者。
六、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害者。
七、拒絕聽從主管人員指揮監督,經勸導仍不聽從者。
八、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害者。
九、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製造私人物件。
十、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使公司蒙受重大不利者。
十一、聚集要挾妨害生產秩序者。
十二、塗改考勤卡或代人打卡者。
第七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或有具體事證者,得不經預告逕行解僱之。
一、於訂定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本公司誤信而遭受損失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共同之從業人員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
行為。
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四、故意耗損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公司所有物品或故意洩露技術上、營
業上之機密,致公司蒙受損失者。
五、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曠工達六日者。
七、張貼、散發煽動性文字、圖書,足資破壞勞資情感者。
八、在廠內賭博者。
九、偷竊同仁或公有財務者。
十、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致公司名譽蒙受重大損失者。
十一、侵占公有財務或營私舞弊者。
十二、在廠內有傷風化行為者。
十三、在禁煙區內吸煙引火者。
十四、在工作中酗酒茲事妨害生產秩序者。
十五、年度內積滿二大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者。
十六、依據勞動契約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者。
十七、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後果,報經主管機關核備者。
上列各款除第五款外,本公司應自知悉解僱原因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逾期不得
再以其原因終止契約。
第七十一條:從業人員之降級,得參酌前調各款規定予以降調之。
第七十二條:同年度之功過得予抵銷之,嘉獎與申誡,記功與記過,大功與大過視為同等功
過。
第七十三條:獎懲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三次嘉獎相等一次記功,三次記功相等一次大功。
二、三次申誡相等一次記過,三次記過相等一次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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