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贊油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性騷擾防治處理要點
嵩贊油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8年11月9日嵩管字第09801109001號訂定
一、嵩贊油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維護員工工作權益,提供免遭性騷擾之工作環境,對性騷擾事件,
應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及懲處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1.從業人員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幸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岐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
性之工作環境,至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公司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岐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動契約成立、存續、
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相關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理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本要點適用於本公司員工相互間、公司員工與來訪客戶間發生之性騷擾事件。
四、為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本公司應設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性騷擾申評會)。
性騷擾申評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董事長指定經理級以上人員兼任,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
委員代理之;置委員5人,其他委員由董事長指派公司職員兼任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委員人數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1年,均為無給職,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性騷擾申評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方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
於主席。公司內部性騷擾申評會委員應按月輪職,以利申訴案件之受理。
五、發生性騷擾事件時,被害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得向性騷擾申評會提出申訴:
(一)申訴應檢具申訴書,並載明下列事項,向性騷擾申評會提出:
1.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2.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狀,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3.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4.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5.本人之簽名或蓋章。
(二)申訴人得以口頭、電話、傳真、書信、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但應於七日內以書面補正,屆期未補正時,得不
予受理。
(三)申訴人於案件評議期間得撤回申訴,其撤回方式應以書面為之,於送達性騷擾申評會後即予結案備查,並不得
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六、性騷擾申評會評議程序如下:
(一)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送請當月輪值之委員於五日內確認受理申訴。主任委員應於七日內指派二人以上之委員
,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二)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申訴者及被申訴者之隱私權,調查結束後,由小組委員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性
騷擾申評會審議。
(三)性騷擾申評會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四)性騷擾申評會評議時,應通知申訴人、被申訴人,以便其申請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申訴人、被申訴人、 關係人
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五)性騷擾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做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評議成立時,並得作成懲處、命被申訴人以書面保證不得
再有類似行為發生、或其他處理等之建議。
評議結果應簽陳董事長核定後移請管理部依規定辦理懲處或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
(六)評議決定應載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七)申訴案件應自調查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評議。必要時,得延長之,並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評議一經終結,申訴人
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八)委員如涉及申訴事項或其他事由足認其有偏頗之虞者,該委員應自行迴避,當事人亦得申請其迴避。
前項迴避與否,由性騷擾申評會決定之。
七、參與調查、評議之人員應對申訴案件內容負保密責任,違反者,主任委員應立即終止其參與,並簽陳董事長依規定辦理
懲處;前述違反者如非本會暨所屬單位成員,得函請其服務機關(構)依規定辦理懲處事宜。
八、性騷擾申評會如認為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等需要時,得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性騷擾申評會得決議暫緩調查及評議:
(一)申訴人提出請求。
(二)性騷擾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已移送警察局調查。
(三)其他有暫緩調查及評議之必要者。
十、性騷擾申評會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確保所作裁決確實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有報復情事之發生。
十一、本會暨所屬管理部應設申訴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及電子信箱等,以利申訴。
十二、本會或所屬單位員工遭受性騷擾時,公司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如被申訴人非本會及所屬單位之員工或為一般民眾時,
本會及所屬單位得函知其服務機關(構)或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非本會及所屬單位之兼職委員及參與調查之專業人員撰寫調查報告書,得支領撰稿費。出席會議得支領出席費。
十四、性騷擾申評會所需經費由管理部預算項下支應。
嵩贊油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修訂
第 一 條 嵩贊油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提供受僱者、派遣勞工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
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以及勞動部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
定準則」之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公司各級主管對於其所屬員工,或員工與員工相互間及與求職者間,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他員工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
之工作環境,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主管對下屬或求職者以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做為勞務
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之交換條件。
性騷擾之行為人如非本公司員工或申訴人如為派遣勞工,本公司仍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並提供被害人應有之保護。
第 三 條 本公司應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確保雙方當事人之隱私權。
第 四 條 性騷擾之申訴,應以具名書面為之,如以言詞提出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
訴人朗讀或使閱讀,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
簽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第 五 條 本公司就性騷擾事件之申訴,得設置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
場所顯著處公開揭示。
第 六 條 申訴人向本公司提出性騷擾之申訴時,得於申訴處理委員會決議通知書送達前,以書面撤回其申訴
;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第 七 條 本公司為處理第四條性騷擾事件之申訴,除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外,並得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決
議處理之。前項委員會中應置委員三人至五人,除人力資源部門主管為當然委員外,餘委員由總經
理就申訴個案指定或選聘本公司在職員工擔任,其中女性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比例。
第一項委員會得由總經理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
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
派遣勞工如遭受本公司員工性騷擾時,本公司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將結果通知
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第 八 條 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事件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主任
委員應終止其參與,本公司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選
、聘任。
第 九 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之出席委員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為附具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
之建議。前項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人之相對人及本公司。
第 十 條 申訴事件應自提出起二個月內結案,如有必要得延長一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申訴人及申訴之相
對人如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復,並應附具
理由,由申訴處理委員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第十一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已進入司法程序之性騷擾申訴,經申訴人同意後,得決議暫緩調查及決議,其期
間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二條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之相對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懲戒
或處理。如涉及刑事責任時,本公司並應協助申訴人提出告訴。性騷擾行為經證實有誣告之
事實者,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懲戒或處理。
第十三條 本公司對性騷擾行為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以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
或報復情事發生。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等需要者,本公司得依申請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總經理核定公布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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