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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安衛遵守勞動檢查法令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規定:
公司得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及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二、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其細節又規定:
依其公司規模、性質,應使其主管、管理、監督有關人員,執行如下:
1.職業災害防止計劃。
2.定期檢查,自動檢查。
如:機器、電器、消防、車輛、昇降機、堆高機......等設備。
3.制定安全作業標準。
4.定期或不定期廠內巡視並記錄。
5.作業環境測定。
6.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7.實施勞工健康檢查。
8.其他法令規定事項。
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檢查時公司如有違反規定事項者,
於三十日內切實辦理改善完成,不予以處罰;未依規定改善者,依其輕
重者,每件罰鍰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以此類推,若發生職業災害,嚴重
者,公司得負起刑責。
工安衛證件資料
1.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備文:八一中檢壹字第12033號
證書:安瑞勞訓證字第48401號
證書:中訓證字第6706-19號
3.防火管理人:
結訓:投府警消字第40018號
複訓:九十一消護訓字第7491號
4.急救人員:
證書:中訓證字第5212-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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