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贊油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Taiwan So Giant - 工安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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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安全衛生

 

公司工安衛遵守勞動檢查法令

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02 月 19 日修正)

 

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依第二條之一至第三條之一、第六條
規定設管理單位或置管理人員時,應填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
設置(變更)報備書(如附表三),陳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公司得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及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事業單位,應依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之設置依照「職業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規定事業單位未滿30人者設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30人至99人者設置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設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除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外,100人以上事業單位依規定性質應設置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或職業安全、衛生師,詳情請參照下表之設置規定:
依事業單位性質及規模須設置之人員一覽表
事業性質
事業規模
高危害 中危害 一般危害 低危害
29人以下  業務主管  業務主管  業務主管  業務主管
30-99人 管理員+業務主管2人
得由1人兼任
 業務主管  業務主管  業務主管
100-299人  單位2人以上 單位2人以上 管理員+業務主管2人
得由1人兼任
管理員+業務主管2人
得由1人兼任
300-499人  單位3人以上 單位3人以上  單位2人以上 管理員+業務主管2人
得由1人兼任
500-999人  單位3人以上 單位3人以上  單位3人以上  單位3人以上
1000人
以上
 單位3人以上 單位3人以上  單位3人以上  單位3人以上
單位2人以上: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2人以上

 

依『職業(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12條之1』辦理。

 

3.1  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3.2  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3.3  危險物與有害物之標示及通識。

3.4  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與測定。

3.5  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事項。

3.6  採購管理、承攬管理與變更事項。

3.7  安全衛生作業標準之訂定。

3.8  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3.9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10 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3.11 健康檢查、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3.12 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分享與運用。

3.13 緊急應變措施。

3.14 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與統計分

析。

3.15 安全衛生管理記錄與績效評估措施。

3.16 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三、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說明

茲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41條之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本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

公告實施,供所有勞工切實遵行。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事業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第三章、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維護及檢查

 

第四章、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第五章、教育及訓練

 

第六章、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

 

第七章、急救及搶救

 

第八章、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

 

第九章、事故通報及報告

 

第十章、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守則經本單位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本委員會置委員12)

及達1/3勞工代表會同訂定,並報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備查後公告實施之,修改與增訂時亦同。

事故通報單位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電話:04-22550633)」。

 

工安衛證件資料

1.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備文:八一中檢壹字第12033號

          證書:安瑞勞訓證字第48401號

2.有機溶劑作業主管:

         證書:中訓證字第6706-19號

3.防火管理人:

          結訓:投府警消字第40018號

          複訓:九十一消護訓字第7491號

4.急救人員:

          證書:中訓證字第5212-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