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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安衛遵守勞動檢查法令
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02 月 19 日修正)
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依第二條之一至第三條之一、第六條
規定設管理單位或置管理人員時,應填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
設置(變更)報備書(如附表三),陳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公司得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及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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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職業(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12條之1』辦理。
3.1 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3.2 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3.3 危險物與有害物之標示及通識。
3.4 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與測定。
3.5 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事項。
3.6 採購管理、承攬管理與變更事項。
3.7 安全衛生作業標準之訂定。
3.8 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3.9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10 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3.11 健康檢查、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3.12 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分享與運用。
3.13 緊急應變措施。
3.14 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與統計分
析。
3.15 安全衛生管理記錄與績效評估措施。
3.16 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三、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說明
茲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41條之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本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
公告實施,供所有勞工切實遵行。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事業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第三章、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維護及檢查
第四章、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第五章、教育及訓練
第六章、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
第七章、急救及搶救
第八章、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
第九章、事故通報及報告
第十章、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守則經本單位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本委員會置委員12人)
及達1/3勞工代表會同訂定,並報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備查後公告實施之,修改與增訂時亦同。
事故通報單位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電話:04-22550633)」。
工安衛證件資料
1.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備文:八一中檢壹字第12033號
證書:安瑞勞訓證字第48401號
證書:中訓證字第6706-19號
3.防火管理人:
結訓:投府警消字第40018號
複訓:九十一消護訓字第7491號
4.急救人員:
證書:中訓證字第5212-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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